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薛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八一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
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薛志文於民國108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8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81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
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97,
97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31050050596910000000000000001】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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