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121號
TCDV,109,司促,37121,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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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121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和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誠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請求之年息為何?(請於請求標的列明請求利息,勿
   寫如原因事實。)
  ㈡違約金請求之起迄日為何?(請於請求標的列明請求違約
   金,勿寫如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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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