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99號
債 權 人 傅吉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百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票號WG7262251之本票,無發票日期,屬無效票據,請 敘明就系爭債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若就系爭債權 台端另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借款、貨款,應陳明並提 出相關釋明資料。㈡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請求金額「新臺幣肆 拾伍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㈢確認請求 原因及事實記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支」票1張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㈣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期 為「107年1月1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㈤陳報利息自「107年1月1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釋 明資料。㈥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本件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