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95號
債 權 人 蕭福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拜倫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㈡確認叢哲怡究為債務人抑或僅為拜倫營造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8 年11月27日」?(如為108年11月27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 票日起算,非發票日)㈤確認請求利率為何?」,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9年12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 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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