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08號
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毅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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