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000號
債 權 人 麥當勞第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鼎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文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
號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