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9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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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06號
債 權 人 劉志昇 

債 務 人 王培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
  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
  約定清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本件雙方約定清償期限
  既為108年11月28日,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應自翌日即108年
  11月29日始得請求利息,債權人請求自105年11月29日起計
  算利息,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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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