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903號
TCDV,109,司促,36903,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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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903號
債 權 人 YUANTA SECURITIES(HONG KONG)COMPANY LIMITED(
      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明 


代 理 人 陳秋萍律師

債 務 人 葉先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佰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玖
   角叁分。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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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