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806號
TCDV,109,司促,36806,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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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06號
債 權 人 頂好文心春之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雅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柳宏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㈡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
   務人柳宏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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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