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01號
債 權 人 莊智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秉瑞、陳雀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彭秉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彭秉瑞為背書
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債務人為「陳雀稘」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
人衣甸園精品服飾有限公司,陳雀稘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
發票行為),如欲變更債務人,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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