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46號
債 權 人 葉春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蚨開發有限公司、蔡昭斌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 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 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 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1月18日以寄存方 式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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