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集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二、提出相對人集美企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提供願任且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姓名、地址、學經歷、適任
理由,如無法提出即由本院委請律師公會推薦適任律師擔任
清算人,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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