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江佳晟
被 告 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世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華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楊世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 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百之八,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就妨害名譽部分:被告楊世裕為敦泰開發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址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5樓之8 ,下簡稱敦泰公 司)之負責人,原告原為敦泰公司之員工,在原告自107 年 12月17日至108 年4 月18日任職期間,遭被告楊世裕多次公 然侮辱與威脅恐嚇扣薪,內容包括「請這麼多人有什麼用」 、「一個比一個不如」、「爛透了,遜斃了」、「很想飆髒 話」等話。另於108 年4 月9 日11時許,原告在敦泰公司會 議室會議中,因詢問個人被扣薪原因及未發放之工資等事, 遭被告楊世裕施加推肩、抓領口、推倒、吐口丟物品等暴行 ,並辱罵「幹你娘、王八蛋、垃圾、卑鄙、賤」等言語,當 日下午2 時許因原告不願意填離職單,再次遭被告楊世裕辱 罵「一世人撿角,給你資遣費、乞丐」等語,原告因此受有 名譽、人格權受損,因此打擊致精神上相當痛苦,而有失眠 、焦慮症、憂鬱症等。為此,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慰撫金36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就銷售獎金部分:
㈠原告受僱被告敦泰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期間,售出敦泰本善戶 別建案C3及B3戶,依被告敦泰公司之銷售獎金辦法及標準作 業程序獎勵辦法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敦泰公司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各項獎金,但原告於108 年4 月9 日上開會議中,因
詢問獎金一事與被告楊世裕發生爭執,致遭受被告敦泰公司 資遣而未領取,故依據上開辦法規定,請求被告敦泰公司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獎金。
㈡原告應徵職缺是業務助理,但於108 年1 月29日業務會議, 因業務同事洪睿敏離職,被告董事長於會議上口頭指示離職 同事將客戶資料交接給原告,並要求原告修改客戶資料上之 業務人員負責人,於108 年1 月29、30日原告同兩位業務部 同事(黃淳榆、李佳蕙)與董事長完成「銷售簡報」、「成 屋介紹」考核,董事長講評說恭喜兩位專員(指原告、黃淳 榆),並於108 年2 月15日收報董事長秘書通知宣布通過初 核,同時加入銷售人員輪值表(見本院卷297 頁);108 年 2 月26日被告敦泰公司董事長口頭承諾原告為專員,C3戶原 告多次與買方談價,經被告董事長同意以5566萬元售出,並 於108 年3 月8 日完成合約。B3、C2成交價皆低於10%利潤 (見本院卷第289 頁本善成本分析表),都有發放獎金,C3 成交價高於10% 利潤,銷售條件高於B3、C2,依據平等原則 ,被告敦泰公司應發放C3銷售之團體獎金給原告。C3之驗收 、交屋組長團體獎金及個人獎金部分,C3自108 年3 月8 日 完成簽約起至108 年4 月9 日,原告均為C3戶驗屋小組長、 小組團員,已於108 年4 月9 日前完成大部分驗收、交屋之 準備工作,被告敦泰公司應發放或依比例發放此部分獎金給 原告。又原告是B3戶之驗屋小組長,驗屋忙到超過下班時間 ,B3戶之驗收至交屋時,原告均在職,符合領取獎金資格, 故被告敦泰公司應發放原告B3戶之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 獎金3366元及團體獎金4487元。
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7萬293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
就妨害名譽部分:原告請求因名譽、人格全受侵害之損害賠 償部分,請法院斟酌加害是否重大及兩造間之身份地位等關 係酌定相當金額。
就請求銷售獎金部分:
㈠依據被告敦泰公司銷售獎金辦法1.1 業務人員及其銷售獎金 定義:「本辦法之業務人員,係指業務部及或業務部以外, 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銷售出本善建案,如期簽約、 交屋並且確定應入款項匯入指定帳號後,所領取底薪以外之 獎金」,而原告之職務為業務助理,並非編制內本案之專任
銷售人員,自無從領取C3戶之銷售個人獎金15萬5848元(即 附表編號1 之個人獎金)。又C3戶底價為5564萬8077元,但 C3成交價低於底價,根本無銷售(含附表編號2 之團體獎金 )僅將可以領取。另依據被告敦泰公司驗收、交屋作業暨獎 金辦法2.2.1 之驗收小組組長始有領取組長個人獎金之資格 ,而C3戶驗收小組為楊雅鈞,並非原告,故原告亦無從可領 取;縱原告有領取之資格,但依據該辦法2.2.1 「若於驗、 交屋期間離職者,此獎金不予核發」,原告於108 年4 月18 日離職,C3戶於4 月23日始完成驗收,自不得領取個人獎金 (附表編號5 );另驗、交屋小組團體獎金(即附表編號4 ),依據上開辦法2.2.2 「驗、交屋期間小組人員,自驗屋 至如期完成交屋工作後,至獎金結算及發放時在職並妥善完 成交屋任務者,有領取資格」,原告於驗收交屋前已離職, 自不得領取。
㈡B3戶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附表編號3 ),依據被 告敦泰公司驗收、交屋作業暨獎金辦法2.2.驗、交屋獎金計 算方式,完成驗交屋核發個人(組長)獎金、團體獎金,原 告雖為B3戶驗收小組組長完成B3驗收交屋,惟被告敦泰公司 銷售獎金辦法7.0 「成交價底於底價,公司得取消本辦法所 規定之一切獎金」,B3戶之底價為5264萬8077元,成交價為 4808萬元,則B3戶成交價因低於底價,則B3戶驗收、交屋獎 金即全部不予發放(含驗收、交屋小組組長獎金、團體獎金 )。
㈢關於文件制訂獎勵金部分,原告於任職期間為來客反應觀察 紀錄、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建材廠商對位總表、帆布定點 租賃流程、廣告招牌租賃契約、定點租賃檔案卡等6 項,其 文件制訂獎勵金依據「被告敦泰公司建設標準作業程序獎勵 辦法」3.0 獎勵類別、項目、金額及得分標準可茲參酌,按 文件類別不同區分為「A 、B 章程辦法」、「C 表格」、「 D 契約/ 規範書」、獎勵級距不同。原告製作之各項文件除 「帆布定點租賃流程」為類別B 、其餘均為類別C ,依此辦 法4.7 獎勵金於每季未結算一次並應於次月發放,原告因工 作表現不佳,遭被告敦泰公司於108 年4 月18日資遣,惟依 據獎勵級距給予獎勵金共計2500元(來客反應觀察紀錄類別 C 、300 元;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類別C 、300 元;建材廠 商對為總表類別C 、300 元;帆布定點租賃流程類別B 、10 00元;廣告招牌租賃契約費類別C 、300 元;定點租賃檔案 卡類別C 、300 元)。
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如下(本院依 判決格式修正或增刪文句,見本院卷第372至373頁): 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楊世裕為被告敦泰公司之負責人,原告為公司員工(勞 工保險投保期間:107 年12月17日至108 年4 月18日,見本 院卷第53頁),於108 年4 月9 日上午11時許,被告楊世裕 與原告在公司會議室內因薪資糾紛而發生口角,被告楊世裕 竟基以「幹你娘」、「王八蛋」、「卑鄙」等言語辱罵原告 ,被告楊世裕涉犯公然侮辱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易 字第3837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 ㈡被告敦泰公司銷售獎金辦法、被告敦泰公司標準作業程序獎 勵辦法(見本院卷第83至93、155 至160 頁、第187 至190 頁),獎金結算方式是每季(3.6.9.12月底)結算,並於次 月薪資發放日核發。
㈢C3戶銷售個人獎金15萬5484元、團體獎金為3 萬3396元、戶 別B3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3366元、團體獎金4487元 、戶別C3驗收、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3896元、戶別C3驗收 、交屋小組團體獎金5195元。
㈣C3戶底價為5564萬8077元(見本院卷第161 頁)、C3成交價 5566萬元(含裝潢費300 萬元,如被證三)、C3戶客戶交屋 現況確認表(見本院卷第185 至186 頁)。 ㈤B3戶之土地及房屋買賣契約共出售4808萬元、B3底價為5264 萬8077元(見本院卷第181 至184 頁) ㈥原告簽署之員工手冊確認書、員工保密及禁佣聲明書、勞僱 雙方協商調整休假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91 至196 頁)。 ㈦原告在任職期間是B3交屋組長。
㈧被告答辯狀所載3.1.1 至3.3.6 之文件獎金共計2500元(見 本院卷第213 頁)
爭執事項:
㈠被告楊世裕對原告辱罵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楊 世裕賠償36萬元,有無理由?
㈡原告對被告敦泰公司請求未領的獎金,共計21萬2938元(項 目內容、金額,詳細如附表),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爭點事項:被告楊世裕對原告辱罵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而 請求被告楊世裕賠償36萬元,有無理由?
㈠查,被告楊世裕為被告敦泰公司之負責人,原告曾為被告敦 泰公司之員工(自107 年12月17日起至108 年4 月18日止) 。於108 年4 月9 日上午11時許,被告楊世裕與原告在公司
會議室內,因薪資糾紛而發生口角,被告楊世裕竟基於公然 侮辱的之犯意,以「幹你娘」、「王八蛋」、「卑鄙」等言 語辱罵原告,足使原告感受難堪及羞辱等事實,為兩造所不 爭執(見不爭執事項第㈠項),且被告楊世裕上開辱罵行為 ,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易字第3837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 ,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刑事判決書等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26、29頁),是以上開事實應堪認 定。
㈡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與刑法之誹謗或公然侮辱罪相 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因之而 受有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如行為人之言詞足使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則不論所為係因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 侵權行為,且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亦 足當之。另行為人所述之內容,依所提證據資料,如認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 之評論者,固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難謂必係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但所指摘或所陳述之內容,如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縱屬真實,仍不得阻卻違法。又所謂私德,係 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 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查,被告楊世 裕對原告在會議中,對原告以「幹你娘」、「王八蛋」、「 卑鄙」均屬對他人所為之負面性話語,客觀上為貶損他人在 社會上之評價行為,是原告主張遭被告楊世裕以上開言語辱 罵,致原告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一情,應可採信。 ㈢另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第917 號判例要旨參照 )。原告另指稱:原告自107 年12月17日至108 年4 月18日 任職期間,遭被告楊世裕多次公然侮辱與威脅恐嚇扣薪,內 容包括「請這麼多人有什麼用」、「一個比一個不如」、「 爛透了,遜斃了」、「很想飆髒話」,亦對原告構成侵權行 為云云;是原告就上開指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原告 僅提出光碟(見108 年度附民字第1104號卷第11頁),然上 開言語至多僅能證明係被告楊世裕情預言語發洩,尚難證明 有侮辱原告之犯意,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事證供調查,故 原告指述被告楊世裕在上開期間,有多次侮辱與威脅原告之 嫌,即有疑義,是自難為被告楊世裕不利之認定,從而,原 告此部分主張,要難採信。
㈣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有侵 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自屬有 據;精神慰撫金之核給之標準,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定其相當之數額。查,原告教育程度 為高中畢業、家庭狀況勉持(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 度偵字第20373 號偵影卷第15頁);被告楊世裕於刑事審理 時自陳教育程度為美國德州大學雙碩士畢業,有美國會計師 及臺灣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執照,已婚,育有二子女(見 本院刑事卷宗影本第82頁)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 另參酌雙方訟爭之歷程、所使用之言語,並綜合斟酌兩造教 育程度、工作情形、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行為態樣、 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 慰藉金36萬元,應屬過高,應核減為5 萬元為適當。 爭點事項:原告對被告敦泰公司請求未領的獎金,共計21萬 2938元(項目內容、金額,詳細如附表所示),有無理由? ㈠查,原告自107 年12月17日起至108 年4 月18日止,在被告 敦泰公司擔任業務助理乙事,有原告簽署之員工手冊確認書 、員工保密及禁佣聲明書、勞僱雙方協商調整休假同意書( 見本院卷第191 至196 頁)、原告之薪資銓敘表(見本院卷 第331 至332 頁)、LINE軟體對話中之「新人服務契約書」 (見本院卷第135 、295 頁)等在卷可佐,足見原告自任職 被告敦泰公司起即擔任業務助理,並於108 年2 月15日經被 告敦泰公司通知通過初核升正式員工,要求原告簽署新人服 務契約書。至於原告提上開LINE軟體對話中之「新人服務契 約書」、被告敦泰公司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見本院卷第38 9 頁)中提及「擔任業務人員」、排班表(見本院卷第297 頁 )、被告敦泰公司負責人楊世裕在108 年2 月26日會議中已 認可原告為業務員等情,然查上開「新人服務契約書」等資 料,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是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人員(含業務 助理),無從認定為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銷售專員,否則, 被告敦泰公司若已將原告編制為正式「業務員」或「業務銷 售專員」,理應於上開原告之薪資銓敘表正式記載清楚「業 務員」或「業務銷售專員」,而非仍標示「業務助理」,是 原告上開主張其為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員,難以採信。 ㈡按被告敦泰公司之銷售獎金辦法第1 條「銷售獎金定義」: 1.1 「業務人員及其銷售獎金定義」:本辦法之業務人員指
業務部及業務部以外,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銷售出 本善建按,如期簽約、交屋並且確定應入款項匯入指定帳號 後,所領取底薪以外之獎金;1.2 「介紹人銷售獎金之定義 」任何人凡介紹客戶看屋並促成簽約及交屋完成,且確定應 入款項匯入公司指定帳號者,核發獎金;惟領取介紹人獎金 者(本辦法2.3 ),不得再請領本辦法1.1 所定義之獎金。 同法第5.0 條「獎金結算及發放方式」:5.1 銷售獎金百分 之五十於簽約完成後發放,另百分之五十獎金於交屋完成後 發放,並於每季(3.6.9.12月底)結算乙次,並於次月份薪 資發放日核發。團體獎金之結算及發放方式亦同上述。5.2 獎金結算由業務部人員於每季(3.6.9.12月底)負責結算, 經董事長核准後,並於次月份薪資發放日核發。同法第7.0 條「不計獎金之狀況說明」:成交價不得底於公司訂定之底 價;低於底價成交者,公司得取消本辦法所規定之一切獎金 ,惟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此有敦泰建設銷售辦法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83至93、155 至160 頁、第187 至190 頁 )。依上揭銷售獎金辦法規定,僅有業務人員(即指業務部 及業務部以外,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及介紹人可分 得銷售獎金,而依上開論述,原告僅是被告敦泰公司業務部 之業務助理,並非被告敦泰公司之業務部及業務部以外,且 編制為本案之專任銷售人員,亦非本案之介紹人,則原告本 於上開敦泰建設銷售獎金辦法請求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 獎金,即有疑義。
㈢再依據證人即財務主管楊雅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 C3戶成交價是5566萬元,B3戶成交價是4808萬元。C3戶沒有 發放獎金。郭力嘉有領取B3戶之獎金。公司發放獎金時,原 告並未任職在被告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247 、249 頁)。 證人即管理部門傅立欣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B3戶當時銷 售成交價是低於底價,成交價是4808萬元,底價是5234萬元 等語(見本院卷第249 至250 頁)。參以卷附之敦泰本善開 價及底價表(製表日:108 年10月5 日),B3戶底價為5264 萬8077元、C3戶底價為5505萬6663元,而B3戶成交價共計48 08萬元、C3戶成交價共計5566萬元,亦有C3、B3戶之房屋及 土地買賣契約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3 至166 、181 至 183 頁),顯見B3戶之成交價(4808萬元)底於上開底價( 5264萬8077元),而C3戶成交價5566萬元係包含裝潢費300 萬元(見本院卷第164 頁),扣除300 萬元裝潢成本價則為 5266萬元,亦低於底價(5505萬6663元),基此,C3戶、B3 戶之成交價均低於被告敦泰公司訂定之底價;至於原告提出 敦泰本善建案之銷售情況(見本院卷第217 頁)、本善成本
分析表(見本院卷第289 頁),前者無法明確證實B3戶、C3 戶之成交價高於底價之情況,後者之成本分析表之製作日期 為107 年8 月7 日,顯與被告提出之上開敦泰本善開價及底 價表之製表日為108 年10月5 日,二者相差一年二個月之久 ,顯無法證明B3戶、C3戶之成交價,故無從為有利原告主張 之認定,附此敘明。
㈣又依上開銷售獎金辦法第7.0 條規定,成交價不得底於公司 訂定之底價;低於底價成交者,公司得取消本辦法所規定之 一切獎金,惟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承上,B3戶、C3戶 均成交價低於被告敦泰公司訂定之底價,則依銷售獎金辦法 第7.0 條規定,被告敦泰公司得取消獎金辦法所規定之一切 獎金,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依前開證人楊雅鈞證稱 郭力嘉有領取B3戶之獎金;再觀以原告提出之LINE軟體對話 (郭力嘉、敦泰楊先生與小江〈按指原告〉),訴外人郭力 嘉詢問「…B3交屋了,獎金要發了嗎?」,原告回覆「獎金 部分公會議上一直沒有公布,還需要幫力嘉姐詢問楊先生嗎 」,郭力嘉詢問「這是楊先生寫給我的,應該是交屋後就會 發,上次簽約後,就發了,你再問看看好了沒有關係,謝謝 」,原告回覆「好的。再與力嘉姐回報,謝謝」、「報告力 嘉姐,B3獎金已與楊先生確認。楊先生說明4/10會發給你。 謝謝」,有上開LINE軟體對話內容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 7 頁),益證B3戶發給訴外人郭力嘉之獎金,是經過被告敦 泰公司董事長核准始予以發放獎金給郭力嘉,但尚難以此遽 認原告亦有領取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獎金之權利。 ㈤次查,被告敦泰公司就驗收、交屋獎金部分,另有制訂敦泰 建設驗收、交屋作業暨獎金辦法(見本院卷第167 至178 頁 ),依該辦法【一、驗屋作業】2.0 定義:「2.2 驗收小組 驗收:由公司內部人員組成,辦理自主驗收及客戶驗收與交 屋作業。」;同辦法【三、獎金分配及說明】2.2.1 個人獎 金:驗、交屋總獎金之20%驗收小組之組長自驗屋至如期完 成交屋工作後,至獎金結算及發放時在職並妥善完成交屋任 務者,有領取資格,若於驗、交屋期間離者,此獎金不予發 放;非全程參與者,其獎金由部門主管提報,董事長核定之 。又2.2.2 團體獎金:驗、交屋總獎金之80%驗收小組人員 ,自驗屋至如期完成交屋工作後,至獎金結算及發放時在職 並妥善完成交屋任務者,有領取資格。其驗、交屋獎金為總 獎金之80%,每位小組成員之獎金分配原則以平均分配方式 發放,實際分配比例,依表現、參與程度等因素分配;若於 驗、交屋期間離者,此獎金不予發放;非全程參與者,其獎 金由部門主管提報,董事長核定之。3.1 獎金結算及發放方
式:驗收小組如期完成客戶交屋後,各戶之個人及團體獎金 於每季(3.6.9.12月底)結算,並於次月薪資發放日核發。 3.2 獎金結算由業務人員於每季(3.6.9.12月)月底前負責 結算,經董事長核准後,依照請款流程請領款項。承上論述 ,B3戶之底價為5246萬8077元,成交價為4808萬元,則B3戶 成交價因低於底價,則B3戶驗收、交屋獎金即全部不予發放 (含驗收、交屋小組組長獎金、團體獎金)(除前述經董事 長核准有發放獎金予郭力嘉),故縱使原告於任職期間為B3 之交屋組長(不爭執事項第㈦項),亦不得領取驗、交屋獎 金;另C3戶交屋日期為108 年4 月23日(見本院卷第185 頁 ),而原告係於108 年4 月18日離職,基此,原告亦不得請 領C3戶之驗、交屋小組組長個人獎金及團體獎金。是原告請 求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獎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㈥另關於文件制訂獎勵金部分:原告於任職期間,確實有製作 為來客反應觀察紀錄、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建材廠商對位 總表、帆布定點租賃流程、廣告招牌租賃契約、定點租賃檔 案卡等6 項,有被告提出相關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 3 頁),其文件制訂獎勵金依據「被告敦泰公司建設標準作 業程序獎勵辦法」3.0 獎勵類別、項目、金額及得分標準可 茲參酌,按文件類別不同區分為「A 、B 章程辦法」、「C 表格」、「D 契約/ 規範書」、獎勵級距不同。原告製作之 各項文件除「帆布定點租賃流程」為類別B 、其餘均為C , 依此辦法4.7 獎勵金於每季未結算一次並應於次月發放,原 告因工作表現不佳,遭被告敦泰公司於108 年4 月18日資遣 ,惟依據獎勵級距給予獎勵金共計2500元(來客反應觀察紀 錄類別C 、300 元;建材保合約保固索引類別C 、300 元; 建材廠商對位總表類別C 、300 元;帆布定點租賃流程類別 B 、1000元;廣告招牌租賃契約費別C 、300 元;定點租賃 檔案卡類別C 、300 元),且被告敦泰公司意願給付上開文 件制訂獎勵金共計2500元(見本院卷第375 頁),是原告此 部分之請求金額應為25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㈦綜上,原告得請求如附表編號7 至12所示之文件制訂獎勵金 ,金額共計2500元(如上開項目、金額),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世裕給付5 萬元及請求 文件制訂獎勵金2500元,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8 年12月26日,見附民卷第5 頁)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准 許。逾該範圍之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即本判決主文第1 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 費用部分),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柒、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附表:
┌──┬──────────┬─────────────┐
│編號│ 獎金品項名稱 │獎金(新臺幣) │
├──┼──────────┼─────────────┤
│1 │3.1.1 戶別C3銷售之個│155,848 元【計算式:55,660│
│ │人獎金 │,000×0.4%×70%】 │
├──┼──────────┼─────────────┤
│2 │3.1.2 戶別C3銷售之團│33,396 元【計算式:55,660 │
│ │體獎金 │,000×0.4%×30%÷2 】 │
├──┼──────────┼─────────────┤
│3 │3.2.1 戶別B3驗、交屋│3,366 元【計算式:48,080, │
│ │小組組長個人獎金 │000 ×0.35% ×20% 】 │
├──┼──────────┼─────────────┤
│4 │3.2.2 戶別B3驗、交屋│4,487 元【計算式:48,080,0│
│ │小組團體獎金 │00×0.35% ×80% ÷3】 │
├──┼──────────┼─────────────┤
│5 │3.2.3 戶別C3驗、交屋│3,896 元【計算式:55,660, │
│ │小組組長個人獎金 │000 ×0.35% ×20% 】 │
├──┼──────────┼─────────────┤
│6 │3.2.4 戶別C3驗、交屋│5,195 元【計算式:55,660, │
│ │小組組長團體獎金 │000×0.35% ×80% ÷3】 │
├──┼──────────┼─────────────┤
│7 │3.3.1 文件制訂獎勵金│750 元(類別C ,制訂300-1,│
│ │:來客反應觀察紀錄 │500) │
├──┼──────────┼─────────────┤
│8 │3.3.2 文件制訂獎勵金│750 元(類別C ,制訂300-1,│
│ │:建材合約保固索引 │500) │
├──┼──────────┼─────────────┤
│9 │3.3.3 文件制訂獎勵金│750 元(類別C ,制訂300-1,│
│ │:建材廠商對位總 │500) │
├──┼──────────┼─────────────┤
│10 │3.3.4 文件制訂獎勵金│3,000 元(類別B ,制訂1,00│
│ │:帆布定點租賃流程 │0-6,000 ) │
├──┼──────────┼─────────────┤
│11 │3.3.5 文件制訂獎勵金│750 元(類別C ,制訂300-1,│
│ │:廣告招牌租賃契約 │500) │
├──┼──────────┼─────────────┤
│12 │3.3.6 文件制訂獎勵金│750 元(類別C ,制訂300-1,│
│ │:定點租賃檔案卡 │500) │
├──┴──────────┼─────────────┤
│ 合計│21萬2938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