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作獎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715號
TCDV,109,勞補,715,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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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5號
原   告 陳惠珍 

被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7,6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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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