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5號
原 告 陳惠珍
被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7,6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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