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聘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90號
TCDV,109,勞補,590,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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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90號
原   告 胡俊偉 
被   告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旺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之訴之利益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
  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
  之工資。查本件訴訟標的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
  00元為計算,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 4,200,000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2,5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8,387元(計算式:42,580
  元×2/3= 28,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14,193元(計算式:42,580元-28,387元=14,1
  93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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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