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83號
TCDV,109,勞補,583,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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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3號
原   告 黃文珊 
被   告 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0元(職訓生
  活津貼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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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