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68號
TCDV,109,勞補,568,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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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68號
原   告 鄭雯華 
被   告 陳懿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80元(包
  含積欠薪資28,080元、合夥金100,000),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
  積欠薪資部分屬可暫免之標的,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8,08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3元(計算式:1
  ,330元-667元=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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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