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98號
TCDV,109,勞補,498,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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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陳翊銓  寄臺中港郵局第15號信箱
被   告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一、上列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
  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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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