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51號
TCDV,109,勞補,451,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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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林欽洲 

被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被   告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4,591
  元(含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78,034元與資遣費226,557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2,940元(計算
  式:4,410元×2/3= 2,9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470元(計算式:4,410元-2,940元=1,4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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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