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9年度,152號
TCDV,109,勞小,152,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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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52號
原   告 陳可蘋(即楊盼琋之承受訴訟人)



      陳可驊(即楊盼琋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茗富 

上列當事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可蘋、陳可驊為原告楊盼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 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楊盼琋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而原告楊盼琋應由陳可蘋、陳可驊繼承,渠等 迄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 庭109年12月15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535號函各1份附卷可查 ,是本件陳可蘋、陳可驊即應為原告楊盼琋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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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