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24號
TCDV,109,再易,24,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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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江柳即滿庭岩工程行


代 理 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鄒淳如即圍如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
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
告係就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397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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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