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葉寶桂
李美瑩
李育儒
李信賢
許素珠
張准漬
被 上 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5,350元(計算式:230.7
4㎡土地公告現值275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9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