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原 告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①林烈堂
被 告②林錦堂
訴訟代理人 林秀芬
被 告③林月霞
被 告④林聖雄
被 告⑤林祐亦
被 告⑥林月英
被 告⑦林建仲
被 告⑧林峯隆
被 告⑨林建廷
被 告⑩紀怡辰
被 告⑪林天增
被 告⑫林清秀
被 告⑬林玉真
被 告⑭林永祿
被 告⑮葉寶桂
被 告⑯李美瑩
被 告⑰李育儒
被 告⑱李信賢
被 告⑲韓長勝
被 告⑳黃乾修
上2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被 告㉑張准漬
兼訴訟代理㉒許素珠
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八項「上開第一至五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依附表三所示金額分別為該編號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該編號被告如分別依附表示三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上開第一至五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依附表四所示金額分別為該編號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該編號被告如分別依附表四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