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56號
TCDV,108,重訴,556,2020122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原   告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吳芳芳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孟穎 
被   告 林西江 

被   告 林金生 
被   告 林錦蘭 
被   告 林錦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具狀表示 認諾,請求再開辯論與原告達成和解,為求圓滿終局解紛爭 ,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