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96號
TCDV,108,重訴,296,202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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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陳昭蓉
      吳信緯 

      吳信璋 
      吳介陸 

      吳介河 

      吳淑貞 
      吳秀貞 
      吳賴井 

      吳錦銓 
      吳錦河 

      吳雪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明旭 

      吳家源即吳明安

      吳育蕙即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9萬9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320元,此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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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