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98號
TCDV,108,訴,3498,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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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498號
原   告 鍾昌錦 

      李豫豪 
      郭子菁 
      陳柏霖 
      許閔凱 
      詹婷茹 
      楊詔光 
      陳幸婉 
      王誌毅 
      賴木松 
      王詩穎 
      劉昶志 
      王子瑜 
      周逸仲 
      周小妘 
      吳俊贊 
      吳榮杰 
      林育正 
      翁苑真 
      葉婷琪 
      賴明君 

      劉品杉 
      葉紀緯 

      林秀玲 
      鍾宜樺即鍾佳霖

      劉語彤 
      林郁雯 
      巫佳燕 
      陳奐婷 
      簡嘉緯 
      邱其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涂銘辛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何明儒 

訴訟代理人 蘇煥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許閔凱起訴原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許閔凱新臺幣(下同)4 萬8,387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一第29頁)。嗣於民國109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期 日當庭變更前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許閔凱4 萬6,800 元及利息(見本院卷一第438 頁)。經核上開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以外包人生線上研討會影片口頭介紹銷售外包人生課 程(下稱系爭課程)內容及贈品,原告陸續購買系爭課程 ,兩造間成立系爭課程之買賣契約,被告應依債之本旨即 研討會內容為給付。惟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改課程內容, 將原先課程更改為「真實的快樂人生」,又擅將Week1-1 內容融入Week1-2 中,使Week1-1 與Week1-2 課程內容均 與線上研討會內容不符;亦未更新Week1-2 課程,造成原 告額外支出開通大陸銀行帳戶及辦理大陸電話卡實名認證 之費用;並將Week3-2 課程調整為契約贈品4 「外包談判 優勢學」,擅將契約重要課程更改為契約贈品,且被告遲 未發布創業影片,事後上傳之影片內容僅為學員單純心得 分享,與實際銷售課程為從無到有實戰一間公司相差甚大 ;又被告於105 年5 月12日線上研討會提及3 至4 個月會 抽出1 位學員輔導創業,104 年至108 年至少應抽出8 位 學員,卻僅抽出2 位。另「意志力人生課程」、「獨一無 二屬於你的團購網」及「參加FB外包人生專屬社團」形式 上雖為贈品,實質上應為立約時之重要內容,就「意志力 人生課程」雖未明定給付日期,惟原告已催告被告於相當



期間給付課程,被告卻至107 年5 月9 日始提供意志力人 生課程,而團購網造成原告需額外付費,又被告將多位學 員逐出FB外包人生專屬社團,導致損失與社員學術交流之 機會。以上均為被告不符合債之本旨給付,原告已盡催告 義務而被告仍未依債之本旨給付,爰依民法第227 條、第 231 條、第232 條及第254 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併依同 法第259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 課程價金之一部。如認未給付之課程尚未達得解除全部契 約之程度,依課程比例計算,被告亦應退還原告已給付價 金之八分之五。
(二)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許閔凱4 萬6,800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其餘原告各4 萬8,38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已依債之本旨給付所有課程予原告,兩造間所成立者 為課程之買賣與贈與混合契約,課程內容與順序之調整, 均係為供學員吸收與理解,故整體考量後將原訂Week1-1 講授重點大部分融入Week1-2 之內容中,Week3-2 課程則 調整為契約贈品4 「外包談判優勢學」之內容,並已完成 給付,又實戰創業影片為避免造假爭議,而僅拍攝一名學 員自105 年度起至107 年度之創業過程,影片已依約提供 原告,不得因營業均無重大改變而認影片毫無價值,且原 告於系爭課程給付完畢後至107 年4 月23日原告鍾昌錦向 被告以FB Messenger方式申訴時止,均未向被告異議或反 對,顯已默示同意。另支付寶實名認證等問題為法制經商 環境所生問題,惟並不影響課程所授知識,且被告於發現 教材有重大改變即以公開方式告知原告,原告亦可私下詢 問。又欲參加輔導抽獎活動之學員尚須提出計畫大綱,惟 原告均未為之,且抽獎活動具高度射倖性,不得執為解約 還款之理由。贈品「意志力課程」已於107 年5 月9 日給 付,被告從未承諾該課程於何時給付,且原告亦未催告, 該贈品亦不影響系爭課程之進行;贈品「獨一無二屬於你 的團購網」已免費提供建立團購網之軟體程式套件,需另 付費者非被告所提供之服務;又被告誤關閉FB外包人生專 屬社團,已將原告導引至LINE外包人生學員專屬社團,並 將一對一教學2 小時之贈品服務改為不限時數,屬給付較 高等級之贈品,是原告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二)並聲明:1.原告之訴均駁回。2.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



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31人向被告購買系爭課程,原告許閔凱支付 價金4 萬6,800 元,其餘原告均支付4 萬9,800 元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71頁),並有兩造提出之 付費相關證明、會員開通證明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7 3 至237 頁、第269 至387 頁、卷二第43至45頁、第61至 64頁),堪先認定屬實。原告復主張被告擅改課程內容、 遲未發布創業影片、抽出輔導創業之學員人數不足等,而 有實際課程與債之本旨不符之不完全給付情形,原告已以 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補正,並解除系爭課程契約,爰請求被 告返還已支付價金之一部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本件應審酌者為:被告所提出之給付是否合於債 之本旨?原告主張解除系爭課程契約有無理由?茲分述如 下。
(二)被告所提出之給付是否合於債之本旨?
1.原告主張被告擅將Week1-1 內容融入Week1-2 中,使Week 1-1 與Week1-2 課程內容均與銷售研討會內容不符等語。 查被告於銷售研討會中所展示之課程Week1-1 標題為「他 可以幫你做什麼」,內容包含「要實體團隊才能有創意的 火花嗎」、「如何得知對方有沒有認真在工作、會不會偷 懶」、「企業文化該怎麼同步」、「匯款中國大陸最便宜 的方法」、「基礎環境架構」等,而實際課程平台We ek1 之標題則為「真實的快樂人生」,內容為「1-1 開始把你 的人生外包前一定要知道的注意事項」、「1-2 為什麼我 決定踏上追尋人生真理的這條路」、「1-3 企業家一定要 知道的馬斯洛需求曲線」、「1-4 做任何事情最終要追求 的就是」、「1-5 金錢是所有快樂的來源嗎」、「1-6 為 什麼大腦要我們賺更多錢」、「1-7 你人生還有多少時間 」、「1-8 關於富足人生快樂自由的總結論」、「1-9 回 家功課」等章節(見本院卷一第389 頁),二者固有不同 。然觀銷售研討會所展示之Week1-2 課程內容包括「外包 網站細分」、「確認4 種人才種類」、「檢驗人才是否適 用」、「基本人才測試」、「推式出擊找尋人才」、「拉 式出擊找尋人才」、「如何避免發包給地雷人才等」,而 實際課程平台Week1-2 之內容則係「2-1 外包常見的迷思 」、「2-2 實戰外包流程」、「2-3 實戰操作流程」、「 2 -4支付寶申請流程& 實戰」、「2-5 把錢支付到大陸的 幾種方式」、「2-6 兩岸三地的人才獲取資源」、「2-7 豬八戒申請流程」、「2- 8外包人員類型屬性」、「2-9



如何確認這是你要的人才」、「2-10推拉式出擊找尋人才 」、「2-11外包過程中要注意到的細節」等章節(見本院 卷一第390 頁),顯見平台上Week1-2 之單元2-8 至2-11 ,確係針對研討會所展示關於Week1-2 外包人才之章節內 容,而就其他單元部分大致可對應至銷售研討會中所展示 之Week1-1 各章節,如單元2-1 外包常見的迷思顯係對應 「要實體團隊才能有創意的火花嗎」、「如何得知對方有 沒有認真在工作、會不會偷懶」之章節,單元2-4 、2-5 、2-7 均為中國大陸匯款課程,顯可對應「匯款中國大陸 最便宜的方法」章節、單元2-6 兩岸三地的人才獲取資源 則可對應「企業文化該怎麼同步」之章節。故被告將新課 程置入原訂之Week1-1 中,而原訂之Week1-1 與1- 2課程 則統整至Week1-2 中,足見被告僅係就買賣契約所訂之標 題與章節順序於形式上進行更動,是被告所辯Week1-1 講 授重點大部分融入Week1-2 課程內容中,並提出相類性質 之標題作為其依約提出給付之證明,應堪採信。且系爭課 程之章節順序調整亦未達足以影響課程給付之程度,原告 復未能指出被告有何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之處,此部分主 張難認有理由。
2.原告復主張:被告未更新Week1-2 課程,造成原告額外支 出開通大陸銀行帳戶及辦理大陸電話卡實名認證之費用等 語。惟查,資訊系統之更新與法制變遷為常有之事,除提 供資訊系統服務者與草擬規劃改革者外,未必為使用者所 能預見,縱被告於販售系爭課程予原告時已知悉上開可能 頻繁變動之事,惟被告於系爭課程所教導者僅為「於該商 業環境下」之支付工具及創業方式,尚難期待被告於販售 系爭課程時清楚知悉未來上開項目須收費之事,且兩造訂 約時並未就支付方式之更新與否作特別之約定,自不得以 被告原提供之課程無法使原告於改制後仍能免費使用支付 工具,即謂被告之給付不合債之本旨。此外,原告既未舉 證證明被告於締約當時即「明知」於課程使用期間將有前 述異動情事,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難採憑。另原告雖主 張被告承諾於106 年7 月至9 月間將提供Week1-2 新補充 課程,惟嗣後並未補正,造成原告支出許多額外費用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33頁),然縱使被告提供Week1-2 新補充 課程仍無法改變支付工具之新收費制度,故本件原告支出 額外費用之結果,核與被告是否提供新補充課程無涉,原 告遽謂本件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云云,顯乏所據,不足 採信。
3.原告另主張:被告擅自將銷售研討會Week3-2 之課程內容



更改為贈品4 「外包談判優勢學」,原訂課程內容之實戰 創業影片遲至107 年5 月9 日方提出,且影片內容僅係學 員心得分享,與實際銷售課程為從無到有實戰一間公司相 差甚大,因認被告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等語。經查 ,銷售研討會Week3-2 之課程內容記載:實戰拆解從無到 有建立好一套系統,一間公司、實戰過程全程錄影,你將 看到最實戰第一線找人才的過程、談判、管理、溝通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394 頁),而「實戰影片」之意義,除如 紀錄片或專訪般將交易過程如實紀錄外,由親自操作、經 手之人現身說法,亦不失為實戰影片詮釋方法之一,且商 業行為涉及多項營業秘密,客觀上並無法如實拍攝與公開 。再者,兩造間成立買賣契約時並未以書面約定被告應給 付之影片內容,只有銷售研討會光碟,此為預計會銷售的 課程內容等情,亦為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見本院卷 一第438 頁至第439 頁),故兩造間就上開影片並無給付 何種品質之約定,被告既已提出輔導學員設立公司之影片 分享,應認未脫逸兩造約定之給付範圍,而原告復未舉證 證明被告提出之影片有何不合於債之本旨之處,故原告主 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之情,難認有理。
4.又銷售研討會Week3-2 課程中,有隨機抽出有意願學員並 陪其合開公司或創造系統(下稱系爭抽獎活動)之內容, 原告主張被告就此曾於105 年5 月12日線上銷售研討會時 說明,約3 至4 個月會抽出1 名學員,104 年至108 年至 少應抽出8 位學員,卻僅抽出2 位,應將有寄發電子郵件 之原告置於抽獎名單中、如期抽獎云云,被告則抗辯其於 線上銷售研討會時已有說明報名之人須提出創業計畫方符 合抽獎資格,原告均未提出創業計畫,故不符合抽獎資格 等語。經查,被告係以直播方式進行線上研討會,被告於 105 年5 月12日銷售研討會影片中提及「我會希望就是抽 到一個,然後有意願,然後你要跟我去分享你的計劃,然 後我會用隨機抽籤的」等語,有105 年5 月12日銷售研討 會影片可參(置於卷底牛皮紙袋內),原告對此未予爭執 ,僅爭執當時畫面只有本院卷一第394 頁Week3-2 第5 點 (見本院卷二第93頁),則此部分被告既已言明系爭抽獎 活動之抽獎資格,係以有意願之學員經向被告提出計畫後 ,再由被告從中抽出人選之方式進行,應認需符合上開要 件始有系爭抽獎活動之抽獎資格。至被告雖稱約3 至4 個 月抽出1 名學員,惟實際上仍須視報名情形與符合資格人 數方得確認。而原告鍾昌錦陳奐婷翁苑真雖有以電子 郵件報名系爭抽獎活動,惟均僅說明參加之意願,並未提



出創業計畫,有上開原告寄發之電子郵件截圖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一第417 至421 頁),故縱使被告至今理應抽出 8 位學員,惟若無適格之抽獎人選,被告亦無法依約抽出 。是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未依約給付之事由,則 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憑採。
5.再者,銷售研討會於課程大綱介紹完畢後,復以BONUS 之 頁面呈現「BONUS1一對一教學兩小時」、「BONUS2外包線 上即時管理課程」、「BONUS3facebook優良資源社團」、 「BONUS4外包優勢談判學」、「BONUS5獨一無二屬於你的 團購系統」、「BONUS 還不只這樣,我還會教你…」、「 意志力人生可以在創業途中幫你做什麼」等附加課程(見 本院卷一第395 至399 頁),原告主張「意志力人生可以 在創業途中幫你做什麼」之影片遲延給付,原告鍾昌錦亦 以存證信函向被告稱「意志力人生贈送的課程延遲時間過 長,已對我方無意義…已無時效性」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473 頁),惟查被告並未確切承諾意志力人生影片之上線 日期,兩造間亦無書面約定,且意志力人生課程相對系爭 課程而言,僅屬附隨課程,並非系爭課程主給付義務之內 容,縱認此影片確有給付遲延之情事,亦不足以妨礙契約 目的即系爭課程之完成,故原告不得就此主張依民法第25 4 條規定解除契約。原告復主張其依「BONUS5獨一無二屬 於你的團購系統」設立網頁時須另行付費,被告並未事先 告知等語,惟查,於銷售研討會之展示影片中,僅提及該 團購系統使用者得將事業商品直接放上團購網上、可支援 facebook轉發、支援手機板、開放聯盟商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398 頁),並未保證可免費設置,兩造亦未約定給付 品質,故被告既已依約提供團購網站之程式套件,應無未 依債之本旨給付之情。原告另主張「BONUS3facebook優良 資源社團」遭關閉,失卻與其他學員交流之機會等語,惟 被告既已另行開立LINE外包人生學員專屬社團供學員參與 討論,即已提供另一空間供其交流與互動,且原告並未舉 證證明該LINE群組有何不能交流之證明,故原告所稱亦無 理由。至原告雖於本院審理時稱被告並未受理「BONUS1一 對一教學兩小時」(見本院卷二第20頁),惟並提出任何 原告已報名教學、被告卻未受理之證明,故被告辯稱學員 要約好時間才能進行一對一教學,原告沒有約才沒有進行 一對一教學等語,尚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解除系爭課程契約有無理由?
依前揭所述,被告並無未依債之本旨給付之情事,原告所 舉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未依債之本旨給付系爭課程之



情,則原告主張契約解除權,即無理由。況原告亦未舉證 證明系爭課程契約有其他解除契約之法定事由或經雙方合 意解除契約之情,即無從依民法259 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 。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債之本旨而給付,洵非可採。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231 條、第232 條、第254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許閔凱4 萬6,800 元、給付其餘 原告各4 萬8,38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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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