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19號
TCDV,108,訴,3019,202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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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19號
上 訴 人 軍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軍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22,5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
  ,895元;反訴部分為172,452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本訴、反訴上訴費用,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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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軍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