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瓊音間請求不完全給付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53
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