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35號
TCDV,108,訴,2235,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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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瓊音間請求不完全給付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53
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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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