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21號
TCDV,108,訴,1821,2020120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1號
上 訴 人 柯三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育間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 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如上訴 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02,873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863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依 補正之上訴聲明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