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7年度,5號
TCDV,107,重家訴,5,202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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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欣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亮均間請求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重家訴第5
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7 年
度重家訴字第5 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
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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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