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欣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亮均間請求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重家訴第5
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7 年
度重家訴字第5 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
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