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67號
TCDM,109,附民,867,202012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67號
原   告 廖格港
被   告 吳燕燕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 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 ,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 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 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 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參照)。二、經查,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指被告涉犯之刑事案件 ,尚無起訴之情形,有本院之索引卡查詢證明、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之際,其對被告所指涉犯上開案件,並未有刑事 訴訟繫屬於本院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原告在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 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