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雨薇
具 保 人 陳麗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4007號、第24380號、第25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麗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被告陳雨薇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經本院法官 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原因,惟如能取 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2樓,限制出境、出海8月以作為替代手 段,則無羈押之必要,前開保證金由具保人陳麗翎繳納現金 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限制出境(海)通知書、限制住 居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 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等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 至第57頁、第65頁、第69頁)。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 ,於109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 未督促被告於上開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 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87頁至第190頁、第259頁至 第261頁)。而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未獲,有卷附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12月7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483 55號函檢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 分局109年12月16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90051384號函檢附
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9年1 2月22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53468號函檢附拘票及拘提 結果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7頁至第257頁、第91頁 至第104頁),且被告、具保人亦未在監押,有渠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63頁至第265 頁),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