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264號
TCDM,109,訴,2264,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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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宋昀容 (年籍地址詳卷)
代 理 人 許佩寧律師(法扶律師)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春香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官厚賢律師
被   告 廖寶英


選任辯護人 侯珮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
64號,偵查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18599 號),聲請訴訟參與,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宋昀容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詹春香廖寶英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宋昀容為被害人 呂○慈之母,因被害人呂○慈已死亡,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 過情形及卷證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 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 第1款、第2 項、第455 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詹春香廖寶英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2 人、辯護



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97 、207 、209 頁),並斟酌本案 情節、聲請人宋昀容為被害人呂○慈之直系血親(見本院卷 第67頁)、與被告2 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宋 昀容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 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案聲請人宋昀 容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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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