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180號
TCDM,109,聲,5180,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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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聖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聖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聖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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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