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135號
TCDM,109,聲,5135,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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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兵志遠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
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兵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兵志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3月、6年8月及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核 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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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