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130號
TCDM,109,聲,5130,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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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志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志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0901941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09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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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