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110號
TCDM,109,聲,5110,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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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寬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寬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寬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聲字第2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8 年4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 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為憑。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 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 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附卷足稽。檢察官 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 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 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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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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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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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7年8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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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0日 │108年4月10日 │108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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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2754號 │年度偵字第13725號 │年度偵字第16830、17712│
│ │ │ │、17893、19486、24743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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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12號 │108年度簡字第15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6日 │109年3月9日 │109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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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12號 │108年度簡字第157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9月23日 │109年5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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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8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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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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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5日 │108年2月18日 │108年6月10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6830、17712│年度偵字第16830、17712│年度偵字第6641號 │
│ │、17893、19486、24743 │、17893、19486、24743 │ │
│ │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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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08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8月18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52號 │109年度易字第108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9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1-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 │ 無 │
│ │2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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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