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107號
TCDM,109,聲,5107,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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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存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17189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71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存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 、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 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 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 準;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 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莊存仁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判處 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受刑人前於民 國109年12月11日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並簽



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於執行卷可稽。是聲請人認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再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 45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7所 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應合併 定執行刑,則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 等罪責之應執行刑。然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仍 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 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2年9月(計算式為:附表編號 1至4所示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加計附表編號6 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加計附表編號5所 示之罪有期徒刑7月,共為有期徒刑2年9月)。準此,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 受刑人所犯除如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外,原均得易科罰金, 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併合處罰 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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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共5罪),│有期徒刑3月(共3罪),│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9年5月2日 │109年4月24日 │109年4月21日 │
│ │ │109年4月26日 │109年4月23日 │
│ │ │109 年4 月27日(上午11│109 年4 月27日(晚間8 │
│ │ │時29分許) │時後某時許) │
│ │ │109年4月29日 │ │
│ │ │109年4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2500號 │偵字第19039號等 │偵字第17080號等 │
├─┬──────┼───────────┼───────────┼───────────┤
│最│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30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5月29日 │109年8月17日 │109年8月10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330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13日 │109年9月15日 │109年9月8日 │
├────────┼───────────┼───────────┼───────────┤
│備 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 │執字第10885號 │執字第14190號 │執字第16085號 │
│ │【編號1至4經臺中地方法│【編號1至4經臺中地方法│【編號1至4經臺中地方法│
│ │院109年度聲字第4501號 │院109年度聲字第4501號 │院109年度聲字第4501號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9月】 │年9月】 │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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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公共危險 │ 搶奪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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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 │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109年4月25日 │109年4月25日 │109年4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7080號等 │偵字第14177號 │偵字第14177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 │109年度訴字第1900號 │10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8月10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013號 │10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10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8日 │109年11月17日 │109年11月17日 │
├────────┼───────────┼───────────┼───────────┤
│備 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 │執字第16085號 │執字第17188號 │執字第17189號 │
│ │【編號1至4經臺中地方法│ │【編號6至7經臺中地方法│
│ │院109年度聲字第4501號 │ │院10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
│ │年9月】 │ │月】 │
└────────┴───────────┴───────────┴───────────┘
 
┌────────┬───────────┬───────────┐
│編 號│ 7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109年4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4177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年10月14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7日 │ │
├────────┼───────────┼───────────┤
│備 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 │ │
│ │執字第17189號 │ │
│ │【編號6至7經臺中地方法│ │
│ │院109年度訴字第1900號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 │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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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