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043號
TCDM,109,聲,5043,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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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閔順


受 刑 人 林純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
聲沒字第310號、109年度執字第15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閔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閔順因受刑人林純揚犯詐欺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 人於民國104年5月21日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事被 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所犯前開 案件嗣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 ,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 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 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 可稽,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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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