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9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曾勝家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助量字第
116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 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 言(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第19號判決要旨參照)。則倘係向 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 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15號裁定見解 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勝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2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4年、4年2月、1年10月、1年10 月、1年6月(下稱第1至6罪),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61號 判決:原判決關於第1至5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第1 至5罪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1年5月、2年、7月、7月;第6罪 上訴駁回。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確定,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09年執助量字第1165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等情,有 彰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027號判決列印資料、臺中高分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判決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執助量字第1165號執行指揮 書電子檔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則受刑人既係對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109年執助量字第1165號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揆諸上開 說明,應向為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1號確定判決之 法院即臺中高分院聲明異議,本院並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 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