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930號
TCDM,109,聲,4930,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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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家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家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家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 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 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 表編號1、2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 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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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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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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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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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2月17日 │109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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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35328號│108年度偵字第35328號│109年度偵字第11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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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55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55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600 │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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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中簡字第55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55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600 │
│判 決│ │ │ │號 │
│ ├────┼──────────┼──────────┼──────────┤
│ │判 決│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9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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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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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 │109年度執字第3199號 │109年度執字第3199號 │109年度執字第17298號│
│ │(109年執緝字第793號)│(109年執緝字第7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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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定刑為拘役30日)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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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