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畇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8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畇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畇析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以105 年度 聲字第175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假釋前 因詐欺案件,於假釋期間經貴院判決有期徒刑6 月,並經貴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 12月2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