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滄勝
具 保 人 李碧鸞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
字第14220號、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碧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 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人出具現 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李碧鸞繳納現金後已釋放,案經本院 以109年度易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有期徒 刑8月確定,經移送臺中地檢署執行,聲請人依據受刑人之 住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具保人之 住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分別傳喚受刑人 到署執行、囑託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均無效果,另 命警前往上開地址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受刑人亦未在監 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影本、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 影本2紙、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在卷可 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