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817號
TCDM,109,聲,481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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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榮富



具 保 人 丁政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政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丁政傑因受刑人沈榮富犯不能安全駕 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查具保人前於民國109 年4 月25日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2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 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 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 保證金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80 9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 年10月7 日中檢增 庚109 執字第14562 號函文、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附卷足憑 。準此,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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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