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麒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 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 1 份在卷為憑。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影本1 份附卷 足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 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 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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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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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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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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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16日為警採尿回│106年2月6日 │106年2月6日 │
│ │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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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475號 │年度偵字第2784、4009、│年度偵字第2784、4009、│
│ │ │5105、7751號 │5105、7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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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7年度訴字第76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4日 │107年8月1日 │107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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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7年度訴字第76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2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7月6日 │107年9月3日 │107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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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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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無 │編號2-3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1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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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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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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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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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5日凌晨2時11│106年12月15日凌晨2時11│107年4月27日 │
│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
│ │小時內之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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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 │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 │年度毒偵字第3025號、 │
│ │ │ │107年度偵字第128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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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7年度訴字第530號 │107年度訴字第53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33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21日 │108年1月21日 │107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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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7年度訴字第530號 │107年度訴字第530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330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2月25日 │108年2月25日 │108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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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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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無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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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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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毀棄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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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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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105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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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2344號 │年度毒偵字第2344號 │年度偵字第20152、21038│
│ │ │ │、21042、21245、27338 │
│ │ │ │、27339、27340、27341 │
│ │ │ │、273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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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331號 │108年度訴字第331號 │106年度訴字第2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5日 │108年7月5日 │108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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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8年度訴字第331號 │108年度訴字第331號 │106年度訴字第26號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7月5日 │108年7月5日 │108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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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金、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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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無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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