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390號
TCDM,109,聲,4390,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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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90號
聲 請 人 林欣月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及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
104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足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以強暴、 脅迫妨害其成員脫離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7 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 罪、第277 條第2 項傷害致死罪、第302 條第1 項妨害自由 罪、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9 年 1 月10日起予以羈押,並經訊問後,分別自109 年4 月1 日 、109 年6 月4 日、109 年8 月4 日、109 年9 月28日各裁 定延長羈押2 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 條第1 項或第101 條之 1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於109 年12月7 日業經本院裁定准予交保 ,並經本院簽發釋票於12月8 日予以釋放一節,有本院釋票 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甲○○ 既已經本院釋放,即已未受有羈押之強制處分,聲請人具狀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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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