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9年度,316號
TCDM,109,簡上,316,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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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景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 109年度簡
字第559號中華民國 109年5月15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581號、109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之認事 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 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葉景隆上訴意旨略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伊確實有跟告訴人鍾艾庭收錢,但是伊將錢拿給伊的弟弟 ,伊只是中間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伊也確 實有向告訴人張加宜收錢,也確實有定材料,但後來沒去做 的原因是因為告訴人張加宜跟伊前老闆有認識,伊不敢去做 ,希望可以改判無罪云云。
三、惟查,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告訴人鍾艾庭 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當時說要幫伊做LED燈的就是在場的被 告,當時伊將錢交給被告等語(參偵20709卷第74頁);另 證人即被告胞弟葉思原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伊有跟父親學 做水電,但伊自己無法施作。伊不清楚被告向告訴人鍾艾庭 收了多少錢,被告沒有將錢交給伊,也沒有告知伊要去施作 這個工程等語(參偵20709號卷第82至83頁),互核上開證 人之證述可知,告訴人鍾艾庭係與被告約定由被告施作LED 燈工程,款項亦交付予被告。況關於此LED工程部分,被告 於偵查中先係抗辯其介紹父親去施作云云,後又辯稱係交由 其胞弟施作云云,所辯顯已前後矛盾,被告辯稱伊僅係中間 人云云,顯無可採。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 經告訴人張加宜於偵查中到庭具結證稱:伊委託被告於工作 室之浴室內加裝冷暖氣機,被告表示總價為新臺幣(下同) 1萬6,000元,伊預付定金8,000元後,原訂107年11月21日要 安裝,但被告找藉口一再推拖,後來也沒有將錢返還等語( 參偵4477卷第116頁),被告雖抗辯伊確實有定購機器云云



,然被告自偵查至本院審結,已逾1年之時間,均未見被告 提出相關單據佐證,被告空言抗辯確有幫告訴人張加宜購買 冷暖氣機云云,自難採憑。綜上,被告執前詞提起上訴求為 無罪之諭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3條、第364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明賢、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李依達
 
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559號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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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