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481號
TCDM,109,簡,1481,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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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900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9年度
易字第299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原係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咪拉熱 炒店」之負責人,而代號AB000-H109096號(民國78年3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詳不公開資料卷,下稱甲)與其友人,自1 09年5月14日晚間11時許起,在「咪拉熱炒店」聚餐。嗣於 翌日(15)凌晨2時50分許,丙○○與甲為更換甲友人所 欲購買之香菸品牌,一同從「咪拉熱炒店」出發,沿天津一 街、青島東街步行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 利商店」新北平門市,詎丙○○於上開路途中,竟基於意圖 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之單一 犯意,接續於同日凌晨3時11分許、同時13分許,在青島東 街上、「統一便利商店」新北平門市內,乘甲不及抗拒之 際,以從後方徒手伸進甲腋下、摟抱甲上半身等方式,觸 摸甲之腋下、胸部等身體部位。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丙○○於警詢、偵訊之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偵卷第11至14、43、44頁、本院易字卷第47頁)。(二)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具結之證述(偵卷第15至18 、39至41頁)。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性騷擾防制法申訴表、性騷擾 事件申訴書、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道路及「統一便 利商店」新北平門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本院勘驗卷附 監視器錄影檔案之筆錄(偵卷第23、25頁、不公開資料卷第 5至15、27至31頁、本院易字卷第40至46、49至86頁)。(四)又公訴意旨就本案被告對告訴人為性騷擾行為之時、地,除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之「109年5月15日凌晨3時13分許、統一 便利商店新北平門市內」部分外,固另認有「109年5月15日 凌晨2時58分許、青島東街上」以及「109年5月15日凌晨3時 36分許、天津一街上」等時、地,然經本院勘驗卷附監視器 錄影檔案後,業由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青島東街」部分之 性騷擾行為時間,以及剔除「天津一街」部分之性騷擾行為 ,而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胸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罪。又本案被 告雖於前揭不同時、地徒手觸摸告訴人之腋下、胸部等身體 部位,惟審酌被告該等觸摸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 ,並侵害相同法益,獨立性薄弱,可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 而接續進行該等觸摸行為,故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而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刑法評價,較為合 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慾,未顧及 告訴人之感受,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接續觸摸告訴人之 腋下及胸部,損害告訴人之人格尊嚴,使告訴人身心受創, 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又被告迄本案判決前,因告訴人 於偵查及審理階段均表示無和解意願,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調解或和解,有偵訊筆錄、本院刑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 表附卷可參(偵卷第40頁、本院易字卷第31頁),足見本案 所生損害尚未經被告為適當填補,惟考量被告未曾因刑事案 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素行尚可,以及終能於審理階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暨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從事餐飲業、獨 居、平均約月收入約新臺幣2、3萬元、家庭經濟尚可之生活 狀況(本院易字卷第4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付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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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