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楷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1504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9年度易緝字第264號),經
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楷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之成年男子因欲在菲律 賓籌組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以行騙大陸地區人民,經李蒼逸 (原名李連春)居間介紹,而與張勝興(綽號「鼠哥」、「 家樂福」)、林文化(綽號「華哥」、「麻辣王」)聯繫商 議後,於民國100年3月間起,由「大胖董」負責出資在菲律 賓籌設詐欺機房;張勝興在臺灣地區負責集團成員招募、菲 律賓機房所需軟硬體設備之供應、機房運作相關事務之後援 、詐欺所得款項之帳務總理等事務;林文化負責菲律賓詐欺 機房成員之調度;李連春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 」、「大兵」之成年男子常駐在菲律賓當地,負責尋找機房 地點,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犯罪據點、購置 電腦、電話、路由器等相關電腦硬體設備、架設網路平台自 動撥號系統與維護機房設備,及擔負菲律賓各詐欺機房成員 往返臺灣與菲律賓之接送、生活照料、民生必需品補給採買 等責任。並與代號「保時捷」之轉帳車手集團合作,由「保 時捷」集團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於存、匯款至人頭帳戶 後,再由該集團轉帳手以不詳匯兌方式,將匯入或存入之款 項層層轉出,再通知臺灣地區該集團所屬車手持銀聯卡將贓 款領出,於扣除15%之手續費後,即通知「大胖董」等人之 跨境電信詐欺集團在臺成員收取現金。張勝興並於100年7、 8月間,招募與渠等亦有犯意聯絡之成年人龔年春(綽號「 春哥」、「阿春」)進入上開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擔任張勝 興、林文化、「保時捷」集團與在菲律賓之各詐欺機房間之 聯繫窗口,由龔年春於每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苗
栗市○○路0段○○○村00號住處,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 賓境外機房聯繫,掌控境外機房開工情形(如當日網路是否 正常,預計話務語音發射大陸哪些城市等),並於每日下午 2、3時許,至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之個人辦公室(先後曾承 租臺中市西屯區大業路與河南路口附近之大樓、臺中市○○ 區○○路0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9樓之11、臺中市西屯區 臺灣大道與文心路口之市政香榭大樓、臺中市○○區○○○ 道○段0○00號中港The one大樓22樓之5等處,約1、2個月 即更換一次地點),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 管理人(即桶仔主)或電腦手聯絡瞭解各該機房所需,以便 提供後援,並於每日下午5、6時許即菲律賓各詐欺機房下班 後,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 聯絡核對彙整各機房透過網路傳送當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得 逞之總金額,於每月列印菲律賓各機房製作傳送之月結業績 報表上報張勝興,復負責處理國內各項事務,包括支付費用 予系統商、與「保時捷」集團聯絡約定時間、地點收取詐欺 所得現金,依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結算製作之每月詐欺所得總 額、各機房成員每人每月報酬薪資報表,並於次月月初依各 機房成員選擇之方式,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各機房成員提供 之薪資帳戶,或於各該機房成員返回臺灣時發放現金,抑或 將薪資款項匯至菲律賓發給菲律賓幣,及為菲律賓詐欺機房 成員辦理護照、簽證、訂購機票等事務。周瑋則(綽號「瑋 則」、「阿則」,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為自100年7月間加入 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張月鳳(參 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3月初加入時起至101年6月1日止 )、陳韋安(綽號「大頭」,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3 月間加入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陳 采蓉(綽號「多多」,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4月間加 入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少年周○ ○(84年8月生,綽號「白豬」,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為 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身 分之資訊,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0年7月間加入時起至10 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少 年法庭裁定付保護管束,除龔年春外,無證據證明其餘張勝 興等人明知或有預見集團中有少年參與)等人,或由張勝興 引介予龔年春,或由龔年春自行招募後,於其等加入期間內 ,依龔年春之指示分工,周瑋則負責購買行動電話機具、匯 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 機房成員報酬薪資、與「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
詐欺所得現金;張月鳳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 證、機票訂購劃位、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以現金無摺存 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陪同周瑋則與「保時 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款項;陳韋安負責購買行 動電話SIM卡、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 酬薪資;陳采蓉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 票訂購劃位,及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 酬薪資;少年周○○亦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 證、機票訂購及其他生活日用雜事,其等彼此間並相互支援 。
㈡而在菲律賓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由李蒼逸在菲律賓馬尼拉 市附近,尋找合適之詐欺機房地點,並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 東承租獨棟公寓作為詐欺機房之用,復向該國電信公司申租 網路系統後,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張哲源等人即出境前 往菲律賓,由張哲源於100年3月間,在附表一所示菲律賓地 點成立及管理第一處機房即D1機房,並由許國聖擔任電腦手 ,嗣於101年2月17日,張哲源退居幕後,由戴瑋良接手現場 管理,並繼續由許國聖擔任電腦手。林文化另於100年10月 底,延攬原先在綽號「阿成」、「眼鏡」之人所屬機房從事 詐欺工作之詹誌誠及蘇琮傑,分別擔任在附表二所示菲律賓 地點成立之第二處機房即C3機房管理人及電腦手。另於101 年3月間,由許元榕擔任在附表三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 三處機房即C2機房之管理人。迨於101年7月27日,再自其他 三處機房找來話務人員,調派其等至在附表四所示菲律賓地 點成立之第四處機房即B1機房,並由陳柏峯擔任機房管理人 ,而均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地點,從事詐騙大陸地區 民眾金錢之工作。渠等之詐騙方式,係向菲律賓不詳之網路 電信業者申設網路系統,再與語音話務系統商設立該跨境詐 欺集團之詐欺網路流分工(即向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 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 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並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 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閘道器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 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 ,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即張哲源、戴瑋良、許國聖( 均D1機房)、詹誌誠、蘇琮傑(均C3機房)、許元榕、陳時 弘(均C2機房)、陳柏峯(B1機房,管理人兼電腦手)等人 與系統商聯繫設定帳號並加以管理,其方式為該系統商設定 詐欺專屬網段並設定網路電話,且更改網路顯號設定,使該 網路電話顯號為中國大陸各地區醫療保險局之號碼,而非網 路電話原先設定之號碼,以此詐術偽裝為大陸地區公部門致
電。每日開工前,先由機房電腦手與系統商約定發送群呼簡 訊之地區,設定該地區之區碼,由機房電腦手開啟電腦啟動 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群發內容大 約為「醫保卡有異常,查詢請按鍵盤『9』回撥」之詐騙簡 訊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回撥,該 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詐欺機房,由擔任第一線詐 騙人員接起電話佯稱為該次設定詐騙大陸地區醫療保險局之 客服人員,並稱其醫療紀錄有異常現象,因此醫保卡遭強制 停卡,且表示經查詢其醫保卡有遭盜用情形,誆稱要協助被 害民眾向地區公安部門報案,如需協助即幫忙轉接至公安部 門報案云云,隨即按「##」將電話轉接予第二線詐騙人員接 聽;而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即接手訛稱為大陸各地區公安 局人員,告知報案需線上製作筆錄,在製作筆錄過程套取被 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隨即告知其金融帳戶 遭販毒集團或其他犯罪集團使用,有涉及金融洗錢防制條例 或詐騙罪等情形,需要調查釐清云云,再按「##」轉接電話 給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擔任第三線詐騙人員即詐稱係設定 地區之檢察官,並告知須核實名下帳戶之金流情形,調查期 間需將該金融帳戶之款項提領至偽稱設定之安全金融帳戶保 管,而須至金融機構操作提款機或辦理臨櫃匯款云云。待大 陸地區民眾因而陷於錯誤,並接受電話指示操作提款機或辦 理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後,由 代號「保時捷」之轉帳車手集團負責提領。
㈢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等 成年男子與張勝興、林文化、李蒼逸、龔年春、周瑋則、陳 韋安、陳采蓉、張月鳳、少年周○○及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詐 欺機房成員,在渠等參與集團之期間,與合作之不詳系統商 、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及臺灣地區之車手集團成員等 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自100年3月間第1處菲律賓機房成立時起至101年8月23 日遭查獲時止,以上開詐欺手法詐騙不詳大陸地區民眾至少 新臺幣(下同)6324萬5000元得逞,及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劉 亞其等9人得逞(就詐欺劉亞其等9人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均 經本院以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103年度易字第37號、103年 度金訴緝字第1號分別判決有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 、1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㈣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報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1年3月31日起陸續對龔 年春、張勝興、陳采蓉等人及該詐欺集團所屬菲律賓詐欺機
房成員詹誌誠、許元榕、許國聖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進 行通訊監察,並進行蒐證。另菲律賓國防部海軍情報保安署 亦經過長期蒐證發現疑似詐欺機房20處、涉嫌人基本資料等 情資,並報由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PAOCC)統 籌協調該國刑事局、移民局等機關共同偵辦,因上開詐欺機 房成員多為我國籍嫌犯,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乃 於101年7月上旬,以國際合作模式與我國法務部調查局交換 犯罪情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 隊於101年7月開始執行跟監,逐一確認張勝興、龔年春及匯 款、訂機票成員、菲律賓境外機房成員身分,並於同年7月 22日、26日、30日、8月1日4次請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駐菲聯 絡組協助境外跟監勤務。其後,菲律賓警方取得該國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發現犯嫌有撤離現象,緊急於101年8月23日上 午6時許,搜索馬尼拉市周邊區域20處監控之電信詐欺機房 ,因此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編號2至22之戴瑋良等21名 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詹誌誠等19名我 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三所示C2機房查獲編號2至19之姚衛 恩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四所示B1機房查獲陳柏峯 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機房成員集中於馬尼拉體育館內, 搜索扣得之大批電腦、電信器材、被害人名單及教戰手冊等 證物(本案D1、C3、C2、B1機房之扣案物品均由菲律賓警方 保管,未移送回臺灣;又除本案外,其餘18處電信詐欺機房 成員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另行偵辦起訴),同年月28日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駐外聯絡官王 智勇在菲律賓馬尼拉開箱取證,勘驗、電腦鑑識扣案物證, 並依據取證所得被害人轉單資料,持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後,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至5、9、10所示之時間、地點進行 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至4、9、10所示之物及在附 表六編號5業信旅行社扣得菲律賓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入出境 之機票訂位紀錄,並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 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旁拘提龔年春、同日上午 1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拘提張月鳳、同 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拘 提陳采蓉、同日晚間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 (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拘提少年周○○到 案。之後經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積極協助,附表一編號2至 22所示D1機房戴瑋良等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二所示C3 機房詹誌誠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三編號2至19所示 C2機房姚衛恩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四所示B1機房陳
柏峯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於同年9月19日經菲律賓驅逐 出境,旋即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派員 以專機自菲律賓解送返回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並持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復於101年10 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 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拘提陳韋安、於101年11月6日中午 12時10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2段清水公園(吉安農會 對面)前拘提張勝興、於101年11月16日晚間9時4分許在宜 蘭縣○○鄉○○路0段000號前拘提林文化、於101年11月27 日晚間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6樓拘提周 瑋則到案,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6至8所示之物,而查獲 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洪楷翔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周瑋則、陳韋安、陳采 蓉、張月鳳、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仇維鍵、陳政裕、 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楊啟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 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羽捷、李唯君、張文馨、 陳畇析、詹誌誠、蘇琮傑、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 蓓、陳文傑、江俊衛、邱品頤、黃雅琳、周修賢、曾少甫、 林鈺潔、姚衛恩、程凱濱、林熊豊、林煜忠、林冠瑋、楊郁 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陳耘浚、 黃彥勛、陳宗泰、趙子毅、劉致宏、劉麗鳳、林良凡、吳欣 鈺、張念華、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闕鈴諺、 蔡宜憲、年禮平、林昕宇、陳時弘、陳立捷、李瑞哲、林宇 凡、盧博任、張國平之自白。
㈢同案被告李蒼逸、林健忠、張志揚、張家谷、王志豪、張睿 豐、陳柏峯、范崇瑋、陳立雅及同案少年周○○之供述。 ㈣證人陳春蘭證述本案菲律賓D1、C3、C2、B1機房成員(除C3 機房之闕鈴諺、周修賢外),均係由同案被告陳采蓉、張月 鳳、少年周○○等人持相關證件至其所經營之業信旅行社辦 理前往菲律賓之護照、簽證及訂購機票事宜等情(見101年 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74至78頁、101年度聲搜字第24號卷 第81至82頁),證人鍾立軒(同案被告程鈺翔部分,見101 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第63頁)、張玉梅(同案被告張志 揚部分,見同上卷第79頁)、劉姿吟(同案被告張詠婷、劉 麗鳳部分,見同上卷第92頁)、吳端容(同案被告程鈺翔部 分,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312頁)、張貞宜(同案 被告張志揚部分,見同上卷第341頁)、陳顯隴(同案被告 林麗華部分,見同上卷第508頁)、林芳汶、黃美玲(同案
被告戴瑋良部分,見同上卷第423頁)、何政伸(同案被告 林麗華部分,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 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46至47頁)、彭瑄惠 (同案被告年禮平部分,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八第10 5至106頁)、蕭育芬(同案被告蘇琮傑部分,見同上卷第10 1至102頁)、林慧雯(同案被告仇維鍵部分,見同上卷第127 頁)、鄭朝瑋(同案被告曾少甫部分,見同上卷第149至150 頁)、王惠麗(同案被告蘇琮傑部分,見同上卷第180頁) 、李哲宇(同案被告陳采蓉部分,見同上卷第206頁)、劉 興宜(同案被告蘇琮傑部分,見同上卷第198頁)、郭家杰 (同案被告李蒼逸部分,見同上卷第220頁)、林德南(同 案被告林宇凡及林昕宇部分,見同上第236頁)、陳雅文(同 案被告陳振昌部分,見同上卷第242頁)、陳珮玶(同案被 告陳時弘部分,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四第221頁)、 巫美金(同案被告張國平部分,見同上卷第228頁)、莎韻 尤命(原名陳淑慧,同案被告陳立康、陳立雅與陳立捷部分 ,見同上卷第229至230頁)、陳春光(同案被告陳立雅部分 ,見同上卷第246頁)、鄭憶婷(同案被告林熊豊部分,見 同上卷第305頁)、林維德(同案被告林良凡部分,見101年 度偵字第20729號卷四第224頁)、謝採玉(同案被告戴瑋良 部分,見同上卷第231頁)、吳廖秀霞、吳欣茹(同案被告 吳欣鈺部分,見同上卷第322至323頁)、施沛岑(同案被告 林昕宇部分,見同上卷第442至443頁)、吳威儂(同案被告 林良凡部分,見同上卷第447頁)、吳清喜(同案被告林良 凡部分,見同上卷第447至448頁)於偵訊時證述上揭各該前 往菲律賓機房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同案被告等人,按月領取 之薪資報酬,確有匯入其等申辦之金融帳戶內。 ㈤非供述證據:
在臺成員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9月9日偵查報告(見101 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20至22頁)。 2.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237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6樓之3業信旅行社,扣案 物詳見附表六編號5.所示,見同上卷第56至59頁)。 3.101年9月5日在業信旅行社內扣得之客戶訂票紀錄共13 張(見同上卷第61至73頁)。
4.證人陳春蘭指認同案被告張月鳳、陳采蓉、周○○之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79至8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道000號即臺南高 鐵站,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1.所 示,見同上卷第119至121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2樓之5 即中港The one大樓,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 附表六編號9.所示,見同上卷第123至12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苗栗縣○○市○○路0段○○00號,受 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2.所示,見偵 同上卷第127至130頁)。
8.同案被告龔年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 139至141頁)。
9.同案被告張月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 153至155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中市中區公所出納辦公室,受搜索人 :張月鳳,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4.所示,見同上卷第 157至160頁)。
11.扣案之收支日記簿影本1張、便條紙影本1張、電信費收 據影本5張(見同上卷第161至163頁)。 12.同案被告陳采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 177至178頁)。
1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 受搜索人:陳采蓉,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3.所示,見 同上卷第180至184頁)。
14.扣案筆記型電腦內(陳采蓉)資料之擷取畫面22張(見 同上卷第192至213頁)。
15.101年7月5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醉鴛鴦啤酒 庭園廣場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7張(見同上卷第252 至253頁反面)。
16.101年7月8日高鐵烏日站、菲律賓馬尼拉機場之跟監蒐 證照片5張(見同上卷第253頁背面至第254頁)。 17.101年7月25日臺中市○○區○○○道0號五角船板餐廳 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24張(見同上卷第256至261頁 、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2至107頁)。 18.共犯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01年度偵字 第19651號卷一第270至272頁)。
1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受搜索人 :張勝興,扣案物詳卷附表六編號10.所示,見偵字第 同上卷第297至299頁)。
20.同案被告張月鳳於101年3月2日、101年5月2日、101年6 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至林宇凡、張念華、姚衛恩、 鄭朝瑋、程曉明、莎韻尤命、施沛岑、周佑潔、潘昆志 、陳弘珉、蘇嘉雯、鄭憶婷、吳威儂、洪嘉美、許政一 、彭瑄惠、許源升、林育祥等人帳戶內之現場監視錄畫 面影像、存款憑條影本、存款單影本(見101年度偵字 第19651號卷五第321至334頁)。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 第101180144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3日臺中何厝郵局現金無摺 存款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101年度 偵字第19651號卷六第26至30頁)。
22.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 戶1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 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 31至40頁)。
23.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10131 1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 立捷)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41至44頁)。 2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 第101000383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 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45至49頁)。 2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 銀員林字第10100001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 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50至52 頁)。
26.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1年10月19 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2016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 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101年8月1日、8月21 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 (見同上卷第53至60頁)
2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10月17日國世學府字 第101000007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姚衛恩)帳戶101年1月20日、3月1日、4月6日、5月2日 、6月4日、6月29日、7月2日、7月9日、8月1日現金無 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 卷第61至70頁)
28.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12年10月05日一臺中字第0028 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 戶101年5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交易明 細(見同上卷第71至73頁)。
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 第101000005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 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74至76 頁)。
3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5日偵查報告(見同 上卷第281至282頁)。
3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陳采蓉)101年6月 26日至101年8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 第19651號卷一第83至94頁)。
32.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龔年春)行動電話101年3月 31日至101年4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 00000號卷五第282至291頁、卷六第307至316頁)。 3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7月 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五第 292頁、卷六第320頁)。
3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7月 17日至101年8月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 第19651號卷五第293至302頁、卷六第320至329頁)。 3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俊」)101年5 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六 第285頁)。
3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月 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53至 357頁、第286至287頁)。
3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嘉」即何俊德 )101年7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 上卷第288頁、第344頁背面至第350頁)。 3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 15日至101年6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289 至290頁)。
39.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鐵」即許元
榕)101年5月3日至101年7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95至96頁、卷六第339至 343頁)。
40.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宗」即蘇琮 傑)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 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六第359至362頁、第298至301 頁)。
4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4月 20日至101年4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17至 318頁)。
4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哲源)101年5月 11日至101年5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38 頁)。
43.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許國聖)101年5 月20日至101年7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29 1頁、第344頁)。
44.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李連春)101年7 月13日至101年7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5 1至352頁)。
45.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 月10日至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5 8頁)。
4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蘇琮傑)101年5月 17日至101年5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63 至365頁)。
4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黃彥勛)101年7月 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68頁)。 48.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至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 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 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七第10至11頁)。 49.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至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 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 名:陳珮玶)帳戶內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同 上卷第12至13頁)。
50.共犯周○○於101年7月22日至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 理無摺存款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 同上卷第14頁)。
51.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31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
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3月9 日至101年4月6日,見101年度聲拘字第433號卷第3至4 頁)。
52.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59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799號 、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4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1 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 監察期間:101年4月20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 5至6頁、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第26至27頁)。 53.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746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3號 、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 期間:101年5月16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7至8 頁、第20至21頁、第24至25頁)。
54.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3 號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 月10日,見同上卷第9至10頁、第30至31頁)。 55.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1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2 號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101年6 月14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11至13頁、第28至 29頁)。
56.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1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 監察期間:101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 14至15頁)。
57.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2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 期間:101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16至 17頁)。
58.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28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 期間: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5日,見101年度警聲搜 字第2523號卷第185至186頁)。
5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受搜索人
、陳韋安,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6.所示,見101年度 偵字第23257號卷第9至11頁)。
60.101年7月1日臺中市○○區○○路○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 後門之現場蒐證照片4張(見同上卷第29至30頁)。 61.101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文 心店大業路出入口(即張勝興之計程車行)對面之員警 蒐證照片4張(見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9頁)。 62.101年8月8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與市政路口陳韋安與 龔年春會面之跟監蒐證照片3張(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卷第55至56頁)。
63.同案被告陳韋安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無 摺存款2萬5000元至洪嘉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同上卷第106頁)。 6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處所: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受執行 人:林文化,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8.所示,見101年 度偵字第25149號卷第10至12頁)。
65.同案被告龔年春指認何俊德、李蒼逸、林文化、張勝興 、張裕城、許元榕、陳采蓉、陳韋安、詹誌誠、蘇琮傑 、張哲源、許國聖之照片(見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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