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046號
TCDM,109,簡,1046,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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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水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
第524號),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自白認罪,本
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水成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高水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與 同案被告高水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以上述方式恣意竊取他人 所有消防管,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甚不足取,且偵查中 否認犯行,於本院訊問時始坦承不諱,又雖有意願與被害人 和解賠償其損害,然遭被害人拒絕之犯罪後態度,且所竊取 之物係消防管2支,所生損害非鉅,並考慮其高職肄業之智 識程度、及未婚、無子女、現獨居,目前從事粗工之生活狀 況(見本院易字卷第5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 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 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共犯 楊德亮將變賣所得分給高水成500元(見偵卷第43頁),而 為其犯本案竊盜犯行之所得,又未合法發還給告訴人,且本 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 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 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 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松股
109年度偵緝字第524號
被 告 高水成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號4樓
居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707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水成(綽號『黑豬』)與楊德亮(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偵字第3799號提起公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 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下午3時許,相約 在臺中市○○區○○○街00號對面工地地下1樓,高水成騎 乘機車前往現場,楊德亮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搭載不知情之陳政忠(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 37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往會合後,由高水成楊德亮 指示陳政忠周宇清所有放置在該處之6英吋消防管2支裁切 為2公尺以下之長度後,搬上楊德亮之上開自用小貨車,竊 取6英吋消防管2支得手,續由楊德亮駕車搭載陳政忠,前往



臺中市太平區之不詳資源回收場高水成會合,以新臺幣( 下同)1700元變賣上開消防管2支,楊德亮取得變賣款後,分 別給陳政忠200元、高水成500元,餘1000元歸其所有。嗣周 宇清於同年月25日下午3時30分許,前往上址地下1樓工地巡 查時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周宇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高水成雖於偵查中坦承變賣消防管材,惟辯稱:伊 有問過張凱傑才處理的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 訴人周宇清於警詢中指訴、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德亮陳政忠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又高水成係受雇於證人張凱傑至 上開工地協助趕工,為經驗豐富之師傅,消防管材剩料多以 對切之方式方便運送至其他工地使用,6英寸消防管材市價 近2000元,實務上不會低價當廢料變賣,證人張凱傑亦未授 意被告變賣等情,業據證人張凱傑於偵查中證述明確,是被 告所辯係張凱傑授意變賣,顯為虛妄。此外,復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照 片、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高水成竊盜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高水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 與同案被告楊德亮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未扣案犯罪所得5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檢察官 顏偉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莉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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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